首页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