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