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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