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