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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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