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