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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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