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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