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申 请第九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