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