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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