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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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