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公 布第二十四条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