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评 估第二十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