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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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