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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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