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评 估第十三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