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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