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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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