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评 估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