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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