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评 估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