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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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