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