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