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