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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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