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提出申请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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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