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