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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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