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