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