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