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