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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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