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