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