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许可现场审查终止的,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