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许可现场审查终止的,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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