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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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