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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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