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