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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