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其他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其他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