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其他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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