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向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或者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检查材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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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