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在10日内补报重大变化说明材料;经审查,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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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