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拒绝依法承担相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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