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未能保持与所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根据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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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