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