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拟不再延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期限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在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擅自停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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