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三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申请增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或者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