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提交其上级部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变更后的保密资格证书等材料。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保密资格证书。 其中,对因资产重组或者其他涉及资产变化问题,导致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公司章程等相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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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