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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