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科研生产场所地址; (五)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名称; (六)证书编号;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换证)日期; (九)证书有效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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