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或者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反馈。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