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或者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反馈。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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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