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二)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第一类许可、第二类许可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应当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一份。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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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