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保密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六)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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