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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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