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八条所称基本事实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产业损害调查期及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二)国内同类产品认定所依据的因素或数据; (三)国内产业认定所依据的因素或数据; (四)累积评估认定所依据的因素或数据; (五)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数量(绝对数量及或相对数量)和进口价格的数据; (六)评估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的有关经济因素或数据; (七)有关被调查的国家(地区)存在进一步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因素或数据; (八)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的采信情况,包括可获得最佳信息的使用及其理由等; (九)其他对裁决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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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