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的下列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证书签发机构的有效性;

(二)《船舶保安计划》在船上实施的有效性;

(三)《船舶连续概要记录》记载和保存的情况;

(四)船舶永久识别号的标识情况,以及保安报警装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配备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经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有明显理由认为船舶不符合SOLAS公约第V、XI章、ISPS规则A部分和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舶采取进一步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滞留船舶、驱逐出港等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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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