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

船舶应当制定并落实有关措施妥善使用船舶保安警报设备,以防止船舶发生误报警。保安报警的测试应当避免采取直接与海上保安联络点之间测试的方式,以保证海上保安报警线路的畅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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